La Crise
所謂的國家危機
今年元月下旬, 我去聽了一場演講, 主講人是法國知名法學家, Michel TROPER, 題目是, 所謂的國家危機. 這呼應了去年底主辦單位的開場演講, 題目是, 時間危機, 主講人是歷史學家, François HARTOG. 以下我將簡單摘要這兩場演講的內容.
若要講到國家危機, 首先要定義, 何為國家 (Etat, State). 就法學而言, 我們現在所謂的國家乃是民族國家 (Etat-nation, State-nation), 在歐洲的形成時間大概是十六, 十七世紀, 其主要特徵有二 : 一是, 國家即為法律, 法律即為國家 ; 二是, 國家統治者 (souverain) 乃是至高無上.
國家即為法律, 法律即為國家的意思是, 兩者之間再無任何其他階層高低的定義, 也不需再爭論是否國家源於法律, 或者, 法律源於國家. 意即, 不需像宗教權力將權威訴諸於上帝. 嚴格說來, 所謂的法律的歷史是比國家的歷史來得長遠, 民族國家體制的法律是具有特殊意義的, 並以某一種法律體系的形式來運作. 這種體系的特徵是, 法律是階層性的 (所有的法律是編條成章, 有優先次序之分), 可辨別的 (法律的執行都可由某一或是某些明確的法條來說明), 普遍性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漸進性的 (某一法律的執行可以經由多種法條或是法源來說明, 但是, 每次只有一個法條或是一個法源被運作), 等等. 德國政治, 社會暨歷史學家, Max WEBER, 對於國家體制的說明最是鮮活 : 國家獨占合法性暴力. WEBER不是主張國家權力是暴力的, 他的意思是, 每一國家體制內的個體, 也就是國民, 其所有個人行為都受國家法律體系的規範和解釋. 即使, 所有個體的行為是具體的, 單一的, 真實的, 而法律與法條常是抽象的, 象徵性的, 普遍性的 ; 個體行為與法條規範並沒有相左衝突. 換言之, 法律規範不容懷疑. 就此意義而言, 法律是一種行使權力的形式.
如果我們繼續追究行使權力這個問題, 這便牽涉到統治者的問題. 對於統治者來說, 這種法律體系是很方便的. 一方面, 統治者個人的利益可以用所謂集體的, 更高等的利益來達到目的 (也就是公用私器, 公報私仇). 另一方面, 被統治者的行為都因為集體利益的規範這個理由而變得可事先預知, 可事先控制. 換句話說, 個體自由是可以作衡量, 或者加以極小化. 十八世紀的法國文人說得很清楚, 所謂的法官其實是一無是處, 因為他只是做法條的解釋. 又, 如果有一個人因為觸犯了國家法律而入監, 這是因為他的個人意志與國家法律相牴觸 ; 但是, 另一方面, 國家法律不正是因為集體人民的共同意志而產生的嗎, 因此, 這個入獄的人其實因為入獄而得到自我意志的肯定 ! 這很荒謬. 也就是因為這個荒謬, 國家統治者藉著統裁了法律而變得至高無上, 不受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威的牽制. 也因此產生並合理化 「朕即國家」(Etat c’est moi, 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名言) 的問題.
回到危機這個問題, 所謂的國家危機是不存在的. 因為, 就法學來說, 國家體制的定義和行使狀況至今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一是, 所謂的國家主權 (souveraineté) 並沒有改變或是讓位給其他權力. 國家主權是抽象的, 但是, 幾乎所有國家體制內的國民都以不同方式認可國家主權是至高無上的最高權力 (公權力受挑戰不正是一個問題嗎 ? ), 而且, 各國國民也都可以用各種簡單的, 大同小異, 具體的或是抽象的方法, 來指出代表國家主權的機構, 體制, 器具, 象徵 (英國人驕傲的是他們的議會, 美國人高倡的是其獨立宣言, 法國人則擁護其平等自由博愛三共和原則). 另外, 在所謂運作民主政治的國家, 國家主權都以人民作為訴諸的對象, 也就是所謂主權在民. 以人民作為權力名目是民族國家體制的發明. 這裡面最大的毛病是, 主權在民這個現象, 和所謂國家主權是至高無上的, 國家主權是有代表性的機關體制等等現象, 是彼此互不相關, 各說各話.
二是, 國家主權並沒有因為任何國際協商或是國家組織而受到牽絆, 因為, 任何國家可以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退出. 正是這一種進出國際組織的自由和方便直接肯定了每一個單一國家行使國家主權的意志. 第三個可以說明國家危機是莫須有的恐慌現象是, 國家行使權力的權利是抽象的, 但是不會因為沒有行使的事實而受到挑戰. 也就是說, 許多國家權力是備而不用, 沒有因為如此而受到懷疑或是譴責. 最重要的是, 國家主權的行使名目依然以人民為對象, 人民是所有民族國家體制行使權力的合法理由, 而這在不管是民主自由或是獨裁統治的國家都一樣. 要注意的是, 人民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自由個體, 人民通常是透過某種定義而產生的, 例如, 滿十八歲, 受基本義務教育, 擁有選舉權, 長期居住在國內, 有行使自由意志的能力, 會說很好的國語, 等等.
這些討論基本上是學理的, 單就法學領域而言. 受時間因素限制, TROPER 並沒有提到所謂現實面的問題. 但是, 我們仍然可以對照一般事實, 並發現國家依然是唯一的權力機關, 這兩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乃是以各國政府單一提出國內對應政策的方式來解決, 這些金融危機沒有觸及, 也沒有威脅任何民族國家體制的現有定義.
危機是真的不存在的嗎 ? TROPER 的討論不能解釋, 為何危機, crise, 在當代西方是個經常使用的名詞. HARTOG 的歷史學解釋則因此具有相當意義.
Crise 這個字源起於希臘文, 原本是個醫學名詞, 意思是對於病症的裁判. 更嚴格來說是, 針對某一疾病的各種症狀, 特別是, 先後發作的不同症狀, 來作裁奪. 因此, 危機發作的時期是個關鍵性時期, 是讓醫學從業人員由觀察轉入行動的時刻 (就這一點而言, 台灣習慣說的, 危機即轉機是很貼切的). 另外, 在當今法文字典, crise 這個字的首要意義就是病症發作轉急, 情緒更迭不穩等等.
上述對於危機一詞的醫學字源很清楚的呈現了, 危機隱含有時間過程的意義. 就此, 在西方歷史, 危機通常可分成幾個典型. 一是希臘悲劇中英雄人物迷失在汪洋大海中尋不著出路, 但在另一方面, 觀眾期待著, 也許在駛過這一片島嶼後, 便得雨過天青. 荷馬 (Homère) 筆下的 ULYSSE 正是最佳寫照, 隱含著樂觀的信仰, 這和中國歷史中的項羽, 英雄氣短的命運完全不同.
第二個典型危機則是受宗教影響所塑, 基本上, 它是純西方的, 也是影響當代西方最重要的危機典型. 其特色是, 預言式的, 世界末日的, 其信徒口耳相告什麼是不應該做的, 又什麼是必須做的, 他們在當下散佈過去的啟示和當今的危險, 認為所有即將發生的都無法以人力加以改變. 最弔詭的是, 這幾乎是一種固定模式, 要嘛已經發生, 要嘛尚未完成, 這種危機在歐洲歷史中重複發生, 也因此, 危機得以 temporalisation.
第三個典型危機是現代的, 十九世紀工業時期後, 在商業經濟當家的都市社會中形成, 並以未來, 烏扥邦社群和進步思潮為中心. 與之前的宗教模式的危機的差別是, 經濟出發的危機通常把未來當作是一種出路, 把時間當作是一種長期性的時間, 一連串的過程, 把歷史當作是具有某種結構的. 因此, 危機是可以預知也可以預防, 而在當代民族國家當家的情勢下, 危機處理正是考驗國家統治者的智慧.
綜合以上所言, 危機與時間是密切相關, 無法切割. 但是, 危機終究也只是一個歷史研究的現象. 最後, HARTOG 統整提出現在主義 (le présentisme) 以綜合說明. 例如, 在當今歐洲的文學藝術表現和電影拍攝裡, 經常製造或是處理世界末日式的危機, 乃至於, 讓地球停止運轉, 讓人類萬物毀滅, 這大概是歐洲人所能理解的最可怕且無任何退路的危機事件了. 但是, 事實上, 這種創世紀的模式和聖經裡的故事以及聖經所要傳達的訊息並沒有什麼差別 (對於大部分沒有一神教想法, 或是持多神教的東亞人來說, 這種寓言故事只是騙人的把戲). 當今歐洲生態運動者的中心想法則是這一類模式的變形. 歐洲生態運動者的一貫主張是, 我們當今的行為應該為未來子孫負責. 這背後多少是一種對於未來的掌握, 並且把一己行為在現在時間 (au présent) 裡加以永恆化 (se perpétuer) (用社會學語言來說, 這已是一種意識型態, ). 在現實生活中, 對於大部分的人, 歷史是很抽象的, 頂多是把歷史當作重大事件的記載. 另外一個傾向是, 個人記憶成為事件記載的唯一工具, 在當今西歐, 歷史也因此成為片段的個人記憶的搜尋和拼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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